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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和有关省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次复审范围包括2008年按照新《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不按要求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复审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上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地市报送企业复审材料的时间为9月8日(周四)、9日(周五),逾期不再受理。企业向所在地市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材料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打印材料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二)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三)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见附件2)。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08、2009、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面打印件。 5.近三年度获得知识产权证明材料:(1)近三年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见附件3);(2)地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知识产权审核表(见附件4);(3)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企业所获得的非自主研发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联系且得到实际应用。 6.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5)及证明材料。 7.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及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 8.2008、2009、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彩色扫描打印件,其中主表必须加盖企业所得税受理专用章。 9.企业承诺书(见附件6)和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7)。 10.用于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选择额度较大且不同类的费用复印,每年不少于3笔)。 五、材料编制要求 (一)复审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并准备其它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二)申报材料应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首页附上总目录和相应部分的页码范围。材料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6.其它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其中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放在各相关证明材料首页,中介机构承诺书放在专项审计报告首页。 六、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