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实施节能减排 (一)建立节能减排的市场化机制。研究制定碳盘查认证、执行标准,选择若干重点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碳盘查试点。尝试开展碳中和交易,探索建立全市碳减排平台,加强碳减排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碳减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气、土地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和激励与约束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物价、环保、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订《武汉市节能产品目录》,出台相应政策,引导、鼓励优先采用节能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质监局负责)。建设新能源研究院碳捕捉实验室和展示中心,开展中美科技合作项目“碳捕捉与利用”的研究(此项工作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狠抓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制订“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将氨氮、氮氧化物列为减排指标,优化地区与企业的排污总量分配。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严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以防治重金属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的“整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三)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突出抓好企业节能改造,着力实施一批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新增一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完善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节能共性技术研发,实施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工程,加快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推广(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年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和节能审查,逐步建立节能在线监控系统(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负责)。探索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制度,组织开展锅炉房的安全节能管理检查评定(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 (四)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积极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结合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能源产业基地和生物基地及“武汉市民之家”等项目建设,增加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160万平方米(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利用法国开发署贷款,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市城投公司,市财政、科技局负责)。推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此项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牵头)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工程(此项工作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继续推进自行车专用道路网络建设,在主城区新增10条慢行道(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新增100个服务站点、2万辆自行车,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加大混合动力、纯电动公交车的投放力度(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 三、保护生态环境 (一)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生态保护需要,科学划定全市重要生态功能区(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研究设立市级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试点,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其保护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逐步建立客观公正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体系,为实施生态环境补偿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深入开展资源消耗评价等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研究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继续实施城市清洁空气工程。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抽检工作常态化,淘汰老旧公交车和老旧、超标出租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公安、商务、质监、工商局负责)。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与示范,大力推进“十城千辆”试点(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财政局负责)。强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禁燃区”、“限燃区”等重点区域环境监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加大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和道路污染治理力度,实现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常态化管理(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