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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分解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划分,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

  

  (一)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领导负具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及时协调明确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省编办、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三)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明晰责任,完善标准,健全各相关部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安全关口。(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省监察厅、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五)严格落实《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陕食安委发〔2011〕2号),严格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惩处违法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依法加紧立案侦查,集中力量侦破食品安全案件,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省公安厅负责)

  

  (七)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守法企业,强化科普宣教,适时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不能触碰的高压线。(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食品安全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八)制定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九)建立全省统一、各级各地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组织开展信息录入工作。(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加强监督检查,凡监管部门在许可审批和执法监督中未落实从业禁入规定的,追究有关监管部门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牵头,省食品安全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密切结合

  

  (十一)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顿任务。(省食品安全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十二)实施生猪集中屠宰,坚决杜绝无证屠宰现象。制定规模化生猪屠宰方案,做到规模化、定点屠宰。(省商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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