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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福州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福州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74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的思路,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促使企业加快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企业2012年底前实现达标;非煤矿山和其他行业(领域)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整体达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整体达标。同时,通过主体责任级别与标准化级别的衔接,全面推动其他行业(领域)(包括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2011年底前,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被评为a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2012年底前,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 (二)非煤矿山企业:全市所有持证正常生产的矿山2011年底前必须10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三)交通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在2012年7月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2012年底前达标。 (四)建筑施工企业:2013年底前,达标率100%。有条件的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二、三级企业分别在2011年、2012年底前提前达标。 (五)烟花爆竹企业:2012年底前达标率100%,二级以上标准达50%。 (六)民爆企业:2013年底前达标率100%,二级以上标准达50%。 (七)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2011年底前,全市工贸企业全面启动达标活动。2012年底前,冶金企业达标率100%,有色金属、机械制造企业50%,建材、轻工、纺织、商贸企业40%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前,全市工贸企业100%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同时,力争有一批一级标准化企业,二级标准化企业不低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