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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开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管理者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要重点抓好化工、建材、放射性等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者的培训。在劳动者就业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培训中,增加职业病防治知识内容。

  (七)完善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全市共享的基本信息数据库。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全市所有具有职业危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除保密信息外,均对外公开。

  (八)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应用先进科学的防治技术。

  结合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确定研究内容和方向,制定职业病防治研究计划,保障专项研究经费。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应用。

  (九)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都要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在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十)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模式,开展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用两年的时间,在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启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制度规范。在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服务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职业病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国家管理的重大疾病项目进行管理,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就落实本规划提出具体任务,逐级落实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责任;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

  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建立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增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我市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和相关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研究草拟相关法规,制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3﹒文化宣传部门要积极推动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

  4﹒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在项目审批时,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主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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