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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8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5﹒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所属企业的项目审批过程中强化职业病源头管理,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6﹒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对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尘肺病专科治疗医院建设的资金扶持。

  7﹒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8﹒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9﹒民政部门负责救济贫困家庭职业病病人,特别是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10﹒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的管理工作。

  11﹒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犯罪案件的追究。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依法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目标责任、保障措施和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本市企业职业危害特点,加强监管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建立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五)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内外职业卫生防治领域的交流合作,不断扩展新的合作渠道和形式,努力提高交流合作层次水平。跟踪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发展前沿动向,加强国内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与成果,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六)积极推动本市职业病防治立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对《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我市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体系。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天 津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中 共 天 津 市 委 宣 传 部

  天 津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 津 市 总 工 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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