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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积极抢抓《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实施机遇,进一步深化皖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本着对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来皖投资兴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相关财税政策支持

  

  1.实行所得税支持。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执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中相关所得税奖励政策。各地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现行的市、县所得税增量奖励政策,对台胞新增投资项目予以奖励。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各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和省内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台湾工业园的台胞投资企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3.缓、减、免企业有关税费。适当延长台胞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台胞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强合作要素保障

  

  4.推进金融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5.支持上市融资。支持和推荐台胞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台胞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对其发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6.加大信贷投入。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协会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联保互助方式为台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为台胞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专项服务。

  

  7.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省分解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对高科技、高附加值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集群投资关联产业等国家鼓励类的重大台胞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安徽省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并在土地供应、登记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鼓励台胞投资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使用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台胞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台胞投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但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8.加强用电保障。加大台胞投资企业集聚区电网电路改造力度。进一步优化对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的供电服务,为台胞投资企业用电新装、增容等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能效管理、科学用电、安全用电等技术咨询和指导。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直供电试点。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用电,优先给予保障。非紧急状态下,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供电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9.提供用工指导。充分发挥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用,免费向台胞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职位供求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开展岗位培训,提升职工技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台胞投资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获得职业培训补助。指导台胞投资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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