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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自治区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交通运输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监察厅 政府纠风办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一、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双连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国良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江 维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 员:高 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茂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刘艳玲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戴 贵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戴贵兼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联系电话:0471-6926622、5961594、5965257)。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问题,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四、清理内容 (一)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