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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食品添加剂

  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五节  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村(社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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