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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29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规范项目。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主要包括五大类服务:一是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二是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三是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四是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等,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五是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谈心沟通、心理咨询、聊天等服务。此外,还可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他各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应急救助服务热线或结合家政服务热线等开展为老服务。

  

  3、确定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户籍在我市且居住在辖区内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明确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有偿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对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由区政府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的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②重点优抚对象;③“三无”老人或“五保”老人 ;④革命“五老人员”;⑤百岁老人。有条件的区可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60周岁的以下老年人:①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②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7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③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社区内所有老年人,重点是“空巢”老人、高龄、病残老人,由志愿者上门提供服务。

  

  已先期对无偿、低偿服务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可继续执行区里的相关规定。

  

  4、完善机制。

  

  (1)管理运作机制。市、区、街(镇)、社区与服务主体应建立科学、规范、长效、适用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运作机制。具体为:市、区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包括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等;街(镇)负责监管、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含服务主体)在社区实行服务项目的有效对接和有序运行。负责组织评选并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诚信好、管理规范、综合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专业组织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本市户籍中具有一定专业技能,良好综合素质和服务态度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4050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者,均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从业人员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扩大就业群体;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主体(服务机构、专业组织)负责按“协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若违约则需承担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

  

  (2)准入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卫生医疗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街(镇)、社区要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监管。服务人员、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公开透明,引导老年人放心接受服务;要加强对“协议”、“合同”执行的监管,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管理不规范,老年人意见大,不能胜任本职要求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清退。要加强对经费支付、使用、核销等全程的监管,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严格按照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管好、用好,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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