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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29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动常态管理机制。街(镇)、社区对居住辖区内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定期进行摸底评估,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各种、各类服务的对象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逐级填报审批。按有关规定按时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项目,并建立跟踪随访制度,确保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落到实处,让老年人满意。

  

  (4)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通过信息服务网络(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老年热线、服务机构信息)等多种宣传交流和服务载体,使社区、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时获取信息的搜集、分析、利用和共享,借助信息共享的平台,把信息服务网络应用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

  

  (5)检查考评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项目指标考评机制,市居工办负责检查考评各区,区居工办负责检查考评街(镇),街(镇)居工办负责检查考评社区。各级检查考评的重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效果如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经费结算是否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度如何;老年人满意度如何等。对在实施过程中经检查考评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将适时进行总结表彰,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6)资源共享机制。各种经批准登记的公办、民办福利机构,配合所在街道(镇)、社区对本辖区内半径1公里区域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无偿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要充分利用好现有通过改造、盘活、置换等形式的各类为老服务设施,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使社区能够提供文化娱乐、助餐送餐、医疗卫生、日间照料、家政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农村社区要依托“星光计划”、老年活动场所,整合村文化活动场所、体育设施、农民书屋、电教室等,增设为老服务内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新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加快运作,尽快见效。有条件的社区至少要设一处多功能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7) 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区应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服务对象购买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配置专职助老服务员经费补助、改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硬件设施等方面,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有效运转。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支出以及由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支出由区、街(镇)财政负担。对列入当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经评估合格的社区除省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外,市财政也将按1:1的标准给每个社区(村)配套一次性补助经费。项目所在区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村),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8)普惠优惠机制。要用足、用活、用好中央、省、市相关的优惠政策,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并按规定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且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政府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三、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深化认识。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是推动我市老龄事业、老龄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破解日益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 强化责任。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按年度及时预拨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54号)的要求,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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