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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类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所提出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布后,由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闽委办〔2008〕7号文规定,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竞聘上岗。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竞聘上岗,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

  

  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已经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四)实行全员聘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文本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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