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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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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在编和非在编的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范围进行核定。

  

  (五)做好入编管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相关工作部署,在本次竞聘上岗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办理入编手续。同时不符合考核入编条件、竞聘上岗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后,由各地自行清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经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各县(市、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可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考试方式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类紧缺专业人才。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未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安置管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办理。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所在单位要为未聘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人员可在县域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1.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2.对其中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3.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对未聘的原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上述分流(清退)人员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学费补助款和分流(清退)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人员分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完成本项改革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改革。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各级医改办、编制、财政、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包保,确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并自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将方案分别报送设区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自7月份起,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项改革推进情况逐级报送省、设区市医改办、卫生、人事行政部门,10月底前报送实施本项改革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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