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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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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岗位总量

  

  普通高中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岗位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超编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根据批准的人员数核定岗位总量。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40%。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各级各类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按附表1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教授级高级讲师岗位和幼儿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教师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五级职员,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六级职员,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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