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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园)长 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四)县(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市(州)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聘用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自主聘任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