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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传递、担保等方式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价格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服务价格管理 第六条 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评估、代理、认证、招标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者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 (四)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价格;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指定经营或者消费的服务价格; (六)其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垄断服务及其延伸服务价格。 前款规定以外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自治区定价目录为依据。 自治区定价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相应的服务等级,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第三章 服务价格制定 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依据该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市场供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必要时可以由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有关服务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服务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价格应当组织听证会。 价格听证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对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引导,规范其价格行为。 实行按等定价的,经营者可以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可以进行成本监审。 第四章 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