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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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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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