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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积极主动开展风险交流。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可能收集科研、政府、消费者、生产企业、媒体和其他方的意见与信息,并科学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及监测信息,尽可能降低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流障碍,最大限度地发挥风险交流的作用。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切的食品安全事件,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发布会、通气会、专家采访、电视专题节目、网络访谈等形式开展风险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机制和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与其他省份和国际同行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充分借鉴和分享工作经验,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水平。 五、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一)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或警示,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风险,消除危害因素。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 六、保障措施 省级财政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