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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四、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一)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告。

  

  
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为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危害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范畴


  (一)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活动中,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所应承担和应受到追究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监督、检验、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协会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追究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和管理政府部门、机构、协会的工作人员,妨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单位与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环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负责系统内和本单位内部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追究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责任,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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