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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置等情况,确保记录完整,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产品批号实施索证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货者合法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检验,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资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必须停产整改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批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使用乳及乳制品作为原料的,必须对进厂原料批批检验,并留存样品。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企业内部诚信自律管理体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成立法人负总责的诚信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完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关键环节的信用记录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等项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诚信管理自查活动,不断加强各环节和各岗位诚信管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开展诚信车间和诚信班组评比活动等形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覆盖农村和城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其基本聘任条件为: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群众威信。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审核,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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