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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纠风办《关于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纠风办

  


  根据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和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全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为载体,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目标,以基层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为标准,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加强政行风建设,健全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党政机关为重点,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认真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举办活动的行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列入公示和审计范围,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出席或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违规行为。

  

  继续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1〕13号)要求,纠正各种违规举办活动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拆迁。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的大拆大建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三)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等环节的不正之风。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运营、退出的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范和纠正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在建设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专项专用,加强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问题。在配置环节,及时将保障房房源、配置过程、配置结果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配置过程公开透明、配置结果公开公正。在管理环节,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退出的监管,坚决查处擅自改变住房性质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空置的行为。同时,简化管理程序,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四)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以及技能培训、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强农惠农资金有效使用,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以“六清、六有”为主要内容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及涉农资金监管基础工作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行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卡)通”发放工作。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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