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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审;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十一)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利用外部资源)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来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委托管理) 企业内部需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应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协调、监督和报酬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并将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董事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为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应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八)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九)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结果的情况反馈程序,形式和范围,使审计意见及时予以落实。 (十)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企业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