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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颁布时间】 2009-03-12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建立分级复核制度,编制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六章 出资人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管理)
  
  出资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据国家规定,制订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二)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四)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向出资人报告)
  
  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将企业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三)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负责人变更事项;
  
  (四)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出资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奖励)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责任)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责任)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贯彻实施)
  
  本市国有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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