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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沟通)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在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书面处理意见)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批准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 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建议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认真落实,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项目的审计报告外,应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整改情况及效果开展后续审计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回避)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制订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三条 (集团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集团型企业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集团下属企业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集团统一布置的审计任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经费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经费预算。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