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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2010]2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接上页]
2.6.1.2监控的范围和实施周期:监控范围包括进出口水果、粮谷、水生动物、陆生动物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主要针对进出口量大和安全风险高的产品。一般一个自然年(1月份到12月份)为一个监控年度。

  2.6.1.3制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

  2.6.1.3.1上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报告。

  2.6.1.3.2往年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监控报告。

  2.6.1.3.3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出口品种、数量、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

  2.6.1.3.4我国农用化学品登记、注册和使用情况。

  2.6.1.3.5主要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安全风险物质限量要求及变化情况。

  2.6.1.3.6主要进口国或者地区的年度监控计划及不合格通报信息。

  2.6.1.3.7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安全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报告。

  2.6.1.3.8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况。

  2.6.1.4 《年度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6.1.4.1监控内容:明确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物质。

  2.6.1.4.2抽样方案和检测任务分配:制订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方案和检测任务分配计划。

  2.6.1.4.3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推荐相关项目的检测方法、提出检测限要求、列明基准实验室和判定的依据、标准。不合格结果处理的程序及要求。

  2.6.1.4.4 《年度监控计划》的调整说明,包括:监控产品和监控物质调整的说明:对判定标准、检测方法及方法测定低限要求调整的说明;其它内容调整的说明。

  2.6.1.4.5 《年度监控计划》实施的新要求。

  2.6.2 《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

  2.6.2.1 由各直属局负责制定本局《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2.6.2.2 《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制订的主要依据:

  2.6.2.2.1《监控指南》和《年度监控计划》。

  2.6.2.2.2 日常进出口抽样检测结果和警示通报。

  2.6.2.2.3本辖区内各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进出口情况,包括进出口品种、数重(量)、种养殖场或生产企业分布、养殖或种植周期等。

  2.6.2.2.4本辖区和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农用化学品等使用情况。

  2.6.2.3实施周期:一般一个自然年(1月份到12月份)为一个监控年度。

  2.6.2.4《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6.2.4.1辖区内监控计划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及批准实验室。

  2.6.2.4.2监控物质:辖区内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物质,包括《年度监控计划》中规定的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潜在风险监控物质。

  2.6.2.4.3抽样和检测任务安排:辖区内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具体安排,包括抽样的时间、地域或者口岸分布、种养殖场或企业分布、抽样要求、抽样方法等。

  2.6.2.4.4不合格结果追溯程序。

  2.6.2.4.5监控结果信息报送要求。

  2.7 安全监控工作实施的基本要求

  2.7.1监控物质的确定

  各直属局应结合总局制定的《年度监控计划》和本辖区业务特点,确定监控物质。监控物质分为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

  对于一般监控物质,各直属局须按照《年度监控计划》的规定完成监控工作;对于重点监控物质,各直属局可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年度监控计划》推荐的重点监控物质为参考,按照“一厂(场、园)一品一案”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调整重点监控物质,确定监控频率。鼓励各直属局根据辖区业务特点,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潜在风险物质的监控工作。

  2.7.2监控结果判定标准

  列入监控计划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监控物质的判定标准以我国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技术法规等的要求为准,列入监控计划的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判定标准以主要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最严标准为准。

  执行机构可将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控与日常检验同时进行,监控结果与日常检验结果共同作为该批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合格评定的依据,如果监控计划规定的判定标准与该批产品实际输入国家或地区限量标准不一致的,以实际输入国家或地区限量标准为依据进行出口前的合格判定。

  2.7.3实验室要求

  2.7.3.1基准实验室

  2.7.3.1.1承担监控计划指定的样品检测和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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