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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7.3.1.2收集相关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2.7.3.1.3负责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验证和更新。 2.7.3.1.4负责检测方法的培训。 2.7.3.1.5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和技术谈判。 2.7.3.1.6有针对性的组织比对试验。 2.7.3.2批准实验室 7.3.3.2.1承担监控计划指定的样品检测工作。 2.7.3.2.2按规定及时向直属局和送样单位报告样品检测情况。 2.7.3.2.3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方法验证等。 2.7.4抽样原则和方法 进口产品的抽样参照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抽样参照输往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2.7.4.1出口样品可从种、养殖场和加工厂 (包装厂)抽取,进口样品应在结关地抽取。抽取样品时应确保样品是均匀、有代表性的。 2.7.4.2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和所抽取的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或发生性状上的改变。 2.7.4.3在抽取样品的同时应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溯源信息、储存温度等。进口产品需由进口企业提供进口产品的信息。(具体见附 2《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取样单》和附3《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样品标签》)。 2.7.4.4每个样品和每张采样信息记录表都要使用统一的编号体系。编号规则为“进出口标识/取样局编码/监控品种代码/取样日期/取样序号”,其中进口标识为i,出口标识为e,监控品种代码表示如下:粮食-01、水果-02、水生动物-03、陆生动物-04、饲料-05。 2.7.4.5样品运输过程中要保证样品处于适宜的温度,并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新鲜、易腐烂变质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特殊情况下(必须长途运输等),时间可延长到3-5天,但须确保样品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的性状不发生变化。 2.7.5监控样本的检测 2.7.5.1样品的接收 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接收样品后,立即核查样品的一致性、确认样品运输时包装未损坏,并填写完成《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送/收样单》(见附4)。对于不能立即检测的样品,应在合适的条件下储存。 2.7.5.2样品的检测 实验室操作人员要注意避免各阶段样品间的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如果分析过程出现了不可接受的偏差而终止分析,就要重新取样。 实验室可采用适宜的检测方法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其它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经过科学验证的实验室方法进行检测,但应优先采用监控计划中的推荐检测方法。所采用方法的技术指标应满足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测要求。 检测实验室应采取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存在确证方法时,对于不合格结果应采用确证方法加以验证。 各检测实验室应做好技术储备,确保监控检测工作按计划实施,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作为进出口放行依据的监控样品需及时检测出具报告,其它监控样品原则上不超过28个工作日。《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检测结果报告单》(样表见附5)。 2.7.6监控样本的保存 监控样本应由检测实验室保存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必要时)环境中。原则上样品保存时间自报告发出后不短于3个月,必要时延长至6个月,对非易腐易烂的超标样品的保存时间不短于1年。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的性状在贮存过程发生变化。 2.7.7监控样本检测结果的验证 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基准实验室进行验证。 2.7.8检测结果的判定与后续措施 2.7.8.1检测结果的判定 《年度监控计划》中含监控物质判定的执行限量,实验室据此进行结果判定和确认,一旦确认为超标或阳性,实验室应立即通知抽样单位,有关超标或阳性结果由所在直属局职能处室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秘书处。 2.7.8.2对于进口产品发现超标情况: 由受理进口申报的口岸局负责对进口货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来自该国家或者地区同类货物的监控,加强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标或阳性结果由所在直属局职能处室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秘书处。 2.7.8.3对于出口产品发现超标情况: 有关机构应对超标的监控物质的来源进行调查,包括对种、养殖场所或加工厂进行调查以及可能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施用分发或销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残留或者污染问题进行调查,除此之外,还可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查措施,包括增加抽样量、必要时对水源、土壤或饲料添加物进行抽样检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