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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2010]2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接上页]
2.7.9监控结果的汇总与报告

  承担监控工作的各直属局应至少将监控结果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将汇总结果于下半年度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秘书处;监控实施中出现检测结果确认超标的,有关直属局应建立阳性追踪档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中国检科院食品研究所。在每年监控计划结束后,各直属局汇总全年监控数据,同时完成监控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秘书处。

  监控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

  2)监控结果的统计分析;

  3)不合格结果的原因分析与处理情况;

  4)对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拟承担下一年度监控计划任务的意向。

  2.8 监控结果的应用

  2.8.1重点监控物质的监控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合格评定的依据。

  2.8.2秘书处应做好监控计划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对不合格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报各执行机构。

  2.8.3各执行机构应建立并完善监控结果应用管理制度,使其体系化、制度化,建立不合格结果的追溯制度,并将监控结果应用于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

  2.8.4直属局对不合格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迅速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8.5检验检疫协作组根据年度监控工作总结以及不合格结果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及建议。

  2.8.6主管部门根据国外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不合格通报情况和秘书处提供的监控结果等信息,召集检验检疫协作组研究或直接提出控制措施。

  2.9 监控体系的完善

  2.9.1每个监控年度,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对监控计划的经费保障、各执行机构工作情况、实验室管理等进行督察。

  2.9.2主管部门指定监控工作专家组对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测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控计划。

  2.9.3各检验检疫协作组应结合检验检验工作实际,深入调研分析各类产品的安全风险,积极收集、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的法规、标准和管理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各大类产品的年度监控计划。

  2.9.4执行机构及时向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协作组反映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010年度监控计划


  根据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所辖业务特点,分别制定了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果、粮食四个大类业务的监控计划,具体分别见《2010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安全监控计划》(附6)、《2010进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计划》(附7)、《2010年全国进口粮食类产品安全卫生风险监控计划》(附 8)、《2010年度中国进出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附9)、《2010年度进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附10)。

  附:1.汇总和统计分析各直属局的监控结果 (略)

  2.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取样单(略)

  3.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样品标签(略)

  4.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送/收样单(略)

  5.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检测结果报告单(略)

  6.2010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安全监控计划 (略)

  7.2010进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略)

  8.2010年全国进口粮食类产品安全卫生风险监控计划(略)

  9.2010年度中国进出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略)

  10.2010年度进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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