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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 局、办、委):

  

  为加强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兽医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负责,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指导各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各级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的保密工作。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命题,试卷的印刷、保管、运送和交接,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参与命题,试卷的印刷、保管、运送和交接,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第七条  考区、考点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试卷保管、监考、评卷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集中会议方式,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组织专家命题,并对命题工作实行全过程保密管理。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命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命题用的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当年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举办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培训活动;

  

  (五)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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