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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2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风险投资,提供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减免、项目审批、人才待遇等方面优惠规定,有关部门拒绝执行或者借故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投诉。上级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挪用、侵占、截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认定部门或者认定管理机构取消认定,责令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转移、挪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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