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第99号
【颁布时间】 2010-05-0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0年3月2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99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通过依法转用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按照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的主管机关。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分别承担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土地储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成本测算;

  

  (六)资金计划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类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因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用地;

  

  (四)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依法收购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