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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第99号
【颁布时间】 2010-05-01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因搬迁、盘活土地资产等原因调整出的土地;

  

  (六)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用和征收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

  

  (一)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  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纳入储备。

  

  第十九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拟储备的土地提供给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对储备土地的用地性质进行确认,明确各项规划指标;

  

  (三)根据调查和各项规划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收购相关费用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测算评估;

  

  (四)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

  

  (五)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支付收购定金,并到土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六)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和拆迁补偿费,并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交易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价款;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价款之日起10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一)国有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经依法批准确认后予以补偿;

  

  (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按照原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予以补偿;其他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七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储备土地标志,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及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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