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关系,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面积计收采暖费的居民供热采暖交易活动。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意识,减少交易纠纷。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站(www.qianlong.com)下载电子版。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反馈。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bf—2010—0501)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 bf--2010--050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6)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8)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9)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10)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