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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政容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③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

  应急联系人: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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