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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10〕62号)


  

  各市卫生局、司法局、保险协会、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和谐江苏”,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及时、有效、科学、规范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意义重大。为深入推进这两项制度建设,总结我省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的做法,依据国家和省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按照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的统一要求,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每个乡镇应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医患纠纷。医调委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原则上每个医调委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保监等部门成立医学和法学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疑难、重大医患纠纷案例的咨询。

  

  2、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各医调委应认真贯彻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将印发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配齐专职人民调解员,健全工作制度和调解程序,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医调委设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医调委应当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队伍,成员由司法、卫生行政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医务处(医患沟通中心)负责人组成,基本职责是宣传、引导、及时通报纠纷信息,协助医调委了解纠纷情况等。

  

  3、规范医调委工作制度和程序

  

  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接待、受理、调解、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医调委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界定纠纷受理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实行部门会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医患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要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监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和医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个案会商制度,不断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保证调解工作运作规范、富有成效。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4、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每年要召开一次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负责辖区内实施医责险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努力实现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都要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各级保监部门、保险协会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和医务人员主动参保意识,要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医院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经纪公司要形成常规联络工作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医疗责任保险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运行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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