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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川工商办[2010]13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从事食品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按照前款要求办理。当向食品零售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按照所销售食品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方出具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备查。购货方的名称,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者单位的名称填写;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中未含区域名称的,应当按照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中的区域名称填写。

  

  2、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企业购进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由其如实填写并加盖其印章的《食品进货凭证》。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分销点凭企业总部签发的食品配送单销售食品;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总部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实记录购、销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规定时限。

  

  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按照食品进、销货台帐的样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当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向购货的食品经营者出具“食品进货凭证”,自行留存“食品销货凭证”并保留至规定时限。

  

  (五)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为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凡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并保存至规定时限。凡从事食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其他食品经营者或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食品或直接向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食堂销售食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进、销货台帐,并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进货凭证”,自行保存 “食品销货凭证”至规定时限。

  

  (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所列管理义务,如实填写《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帐》(详见本意见附件3)并妥善保存备查。凡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检查验收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查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和标识,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得销售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原件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在销售食品添加剂时,不能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的销售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两联的食品添加剂进、销货台帐(详见本意见附件2),自行留存《食品添加剂销货凭证》,以建立销货台账。同时,应当向购货方出具有效的《食品添加剂进货凭证》,以便食品添加剂零售者建立其进货台账。

  

  二、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相关凭证的制作与保存。

  

  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分别以销货或者进货的时间顺序,本着易于查阅、复制、保管的原则,将进、销货凭证,采用粘贴、装订或信息化等方式制作成纸质或电子化的台账,并在其封皮或软件里准确填写销货或进货的起止时间、每册总份数,存放于经营场所内备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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