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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川工商办[2010]13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相关凭证费用的承担。

  

  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在履行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等法定义务过程中,涉及相关凭证印制、信息录入等事项,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支出。

  

  (三)鼓励印制经营者向市场相关方提供有偿服务。

  

  鼓励印制企业等按照本意见附件1、附件2的格式印制,并向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食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也可按照本意见附件1、附件2格式自行印制进、销货凭证,可将本单位的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号(只限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号、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对固定不变的内容一并印制。

  

  三、全面推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工商机关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向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促使他们积极响应,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食品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全面掌握本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有效督导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已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市、州局特别是已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中推行类似食品进、销货台帐的市、州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所在辖区内食品经营者可继续使用已印制的相关凭证或票据,使用完毕后再按本意见有关格式内容印制使用,以达到统一、规范的目的。

  

  (二)加强宣传指导,着力监督执行

  

  各地工商机关要制定具体推进目标,力争三个月左右完成有关宣传、培训工作,并首先督促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年内实现全覆盖。要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对宣传培训不到位、工作推进迟缓、经营者敷衍应付等问题,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注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将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情况列为巡查主要内容之一,确保巡查人员、内容、频次三到位,坚决纠正巡而不查,查而不实等现象。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和难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以达到教育一家、带动一片的目的。

  

  (三)加强核查统计,及时报告情况

  

  各地工商机关要准确掌握食品市场主体的基数和变动情况,及时收集掌握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做到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要着重反映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效,尤其是当地政府支持的具体措施,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落实情况。2010年9月底和年底各报送一次综合情况。从2011年起,半年和年底各报送一次监督管理情况。

  

  附件:1、《食品进、销货台账

  

  2、《食品添加剂进、销货台账

  

  3、《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4、《监督食品相关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1:食品进、销货台账封面及凭证(规格32开)

  

  
食品销货台账

  


  供货者名称: 

  管辖工商所: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总数 张)

  

  
填 写 要 求

  


  1.食品批发者应当如实、完整、规范、清晰地填写;

  2.食品供货者、进货者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者单位名称一致;

  3.采用粘贴、装订、电子化等方式制作成册并存放于经营场所内,

  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进货台账

  进货者名称: 

  管辖工商所: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总数 张)

  

  
制 作 要 求

  


  采用粘贴、装订、电子化等方式制作成册并存放于经营场所内,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注:此制作要求印在封面的背面。

  

  食品销货凭证    №:0000001

  

  ⑴供货者(盖章): 电话:⑵销货日期: 年 月 日

  ⑶供货者地址:  县(区市) 路(街或市场)  号(摊位)

  ⑷进货者: 电话: 

  

  

粘贴装订区

⑸品牌及食品名称

⑹规格

⑺生产

批号

⑻保质期

⑼数量

⑽单价

⑾金额

⑿备注

第一联由供货者建立销货台账

 

 

 

 

 

 

 

 

 

 

 

 

 

 

 

 

 

 

 

 

 

 

 

 

 

 

 

 

 

 

 

 

 

 

 

 

 

 

 

 

 

 

 

 

 

 

 

 

 

 

 

 

 

 

 

 

 

 

 

 

 

 

 

 

⒀合计金额: 万 仟佰拾元角分 ¥:



  注:第⑴至⑼项为必填项目。第⑽、⑾、⑿项为选填项目。其中,第⑿项如没有查验并索取食品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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