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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小城镇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示范小城镇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成生态镇作为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亲自抓。制定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检查落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 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创建生态镇的必要条件。示范小城镇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订小城镇环境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应遵循"三区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示范小城镇市政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建设应体现节能、环保、生态理念,实现能源多级利用、污水及垃圾综合处理与再循环利用。 2011年6月底前,第1至3批示范小城镇要全部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2011年10月底前,第4批示范小城镇要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示范小城镇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对已经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示范小城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建设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应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批。 (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有关要求,统筹协调示范小城镇农民还迁住宅区、复垦区、出让区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问题,严格做到"三同时",保证示范小城镇内所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完善。 四、依法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一)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锅炉房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要向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