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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1
【实施时间】 2011-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活动的意见

[接上页]
8.新招录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新招录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

  9.市、县两级行政学院(校)举办的行政机关乡(科)级以上领导培训班,要把通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纳入培训,课时安排不少于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10.大力推进案例实例教学模式。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涉及各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各单位行政首长要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指派所涉案件的分管领导或班子成员参加,通过参加本单位案件庭审益受教育,提升单位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质。

  11.建立违法行政、违法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败诉案件、违法规范性文件案例展评教育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不少于二次违法行政、违法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败诉案件、违法规范性文件案例展评活动,将年度本辖区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收集整理,以制作展板、制发通报、编纂案例汇编等方式开展案例教学和讲评,以身边的例子启发人,以身边的案例教育人,大力提升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2.强化对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察。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不合格单位的班子成员和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法律知识测试中不合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级。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由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提供其在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任职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未提供相关情况,或者相关情况为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二)突出依法行政学习教育重点内容

  13.依法行政共同学习教育重点内容是:以国务院国发〔2004〕10号文件、国发〔2008〕17号文件和国发〔2010〕33号文件等主要规定,以《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主要精神和主张。专业学习教育重点内容是:各行政执法领域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主要内容及规定;要突出法律实践、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法制实务案例的学习和研究。

  (三)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培训测试工作

  1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坚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加大执法纪律、职业道德和文明执法教育力度,严格法律素质考试和个人综合素质考核,严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发放关,考试不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创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审方式,年审中增加日常执法情况和执法效果的审核检验程序。对于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注销、收回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终止或者暂停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在行政执法机关中担任具有行政执法职责岗位的领导职务,也不得在行政执法队伍中任职。

  15.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轮训制度。市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轮训力度。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和文明执法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能力。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五天的集中封闭式培训,并通过测试;未通过测试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培训、测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6.实行行政执法重点人员培训制度。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轮训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行政执法重点人员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队伍中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未能通过综合法律知识测试的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被查实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之一的执法人员实施离职离岗封闭培训,强化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和文明执法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执法能力。经培训仍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由所在单位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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