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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冀安委[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抓好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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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运输、储存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对重大危险源点要派专人死看死守,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要严密监控,超载超装的一律就地就近卸载,严禁只罚不卸、罚后放行。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测监控,切实做到防火、防爆、防雷击,确保不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窒息中毒等事故。要继续推动防护距离不足危化企业搬迁,加快搬迁工作进度;推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对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必须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现有生产企业工艺、设备、原料和产品变更必须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

  

  (七)冶金建材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冶金建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净化、贮存、使用各环节的主要设施设备、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管网在线检测设备、事故救护设备、高炉转炉周围相关的设施设备、高温液态金属装运设施设备;水泥生产企业煤粉制备、料仓、料库的安全管理;玻璃、陶瓷生产企业气源和防高温伤害管理;新型建材生产企业蒸压釜使用安全管理等。

  

  (八)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要狠抓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全省职业危害分布情况,深入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治理一家、带动一批、规范一行”。要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对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严重超标的岗位或工艺,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九)人员密集场所,要在做好消防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防溺水淹亡、防危楼危房倒塌、防雷击、防触电、防拥挤踩踏等工作。全面检查有关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确保有关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转。凡组织重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十)水利主管部门要以应对洪涝灾害、地质灾害、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和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着力做好防洪、防汛、防溃坝、防滑坡、防砸伤、防泥石流、防火、防爆、防雷击、防触电等工作,大力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旅游、农业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特点,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气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三、立即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近期全国事故多发暴露出的各种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系统内和单位内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以事故多发频发、较大事故集中以及受汛期、暑期影响生产安全的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桥梁、旅游、水利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和细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加快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经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隐患治理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高限处罚。

  

  四、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各地、各部门要以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依法严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持续保持执法监察的强大声势。各有关部门要对执法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市、县执法检查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各地要对执法“利剑行动”和历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防死灰复燃。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治违”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惩治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未查明隐患原因、未分清隐患责任不放过;隐患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对于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未受到处罚和责任追究不放过。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未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阻挠抗拒执法、违反“三同时”规定、矿山企业未落实领导带班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一年中发生两次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在以后两年内,其违法行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要坚决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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