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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冀安委[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抓好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九、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活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制度,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各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都必须在第一时间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和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足额兑现奖励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定期通报和发布制度,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严密做好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工作调度,保持信息畅通,严禁空岗、漏岗现象,绝不能出现任何闪失和纰漏。要结合暑期汛期安全生产特点,以高危企业、施工工地和车辆控制为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分等级,明确标准,做到周全管用;要把各种困难和风险估计得更充分一些,立足最坏的打算,做最充分的准备,切实增强预案和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检查和维护,加强针对性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指挥顺畅,动作灵便,配合得力。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24小时随时待命,确保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救得了。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险情和安全事故,确保第一时间快速上报、果断处置。对应急值守出现失误、反应迟缓,以及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锴 0311-87907542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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