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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着“条件具备、先急后缓、简明管用”的原则,组织制定与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相配套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督促企业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逐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使各生产作业环节都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力度,今年底前,露天矿山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及装备的,要全部采用。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都要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域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和煤气生产使用企业要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并设置现场声光报警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高温液态金属的专用车辆,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凡是达不到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准投产运行,在产企业视情况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精神,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要强化对违法和发生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解决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职责。要强化各级安委会职能,市、县、乡三级安委会主任要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把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推动、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纳入安委会职责范围,对此各地要确保在年底前调整到位,并制定好新的安委会工作制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努力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凡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不论涉及哪个地方、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八、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要切实搞好《河北安全生产》杂志创办工作,打造安全生产舆论宣传主阵地。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严格资格审查,严格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要落实好“变招工为招生”的用工制度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山工人经专业学校正规培训后上岗。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政府部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