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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街、居四级城市管理范围和职责,消除管理盲区,强化区、街两级事权,保证街、居两级工作经费;积极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坚持事权、财权同步下移,明确街办、居委会城市管理的具体事项要求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街办、社区在“和谐城管”创建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加大城市管理经费投入。要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优化城建资金比例结构,优先足额安排城市管理经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园林、环卫设施维护管理。各市要设立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制定对县(市、区)投入补助政策,定期进行考核,以奖代补,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加强对各市创建活动情况的调度、督查,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完善考核机制,将创建活动做为特色项目,纳入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和城建行业的评先树优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集中检查与互查互评相结合等方式,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省厅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动作迟缓、群众意见大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