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宁波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变更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里做法,市政府决定将宁波市消防联席会议更名为宁波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现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余红艺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炳荣、俞钢

  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贸易局、市体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农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宁波保监局、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宁波港集团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萧甬铁路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二、市消防委员会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共性职责

  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加强督查考核,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个性职责

  1. 市公安局:切实履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分析火灾形势,研究提出消防工作对策和具体措施。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队伍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成各类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处理。

  2. 市安监局: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抓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3. 市发改委: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合抓好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工作;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督促建设单位把项目建设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 市住建委:负责市本级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的配套消防设施建设;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市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本系统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5. 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灭火、疏散演练;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督导和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予办理教育许可证。

  6.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予以登记。

  7. 市民政局:负责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因发生火灾而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严把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审批关,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8.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协助做好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