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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政策措施。 1.实行禁牧补助。对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用中央财政下达的禁牧补助资金对实施禁牧的牧户给予补助。5年为1个禁牧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根据各地的草原载畜能力、生态贡献、收入构成、草原面积、人口数量等因素,通过测算,全省三大区域的禁牧年补助标准确定为:青藏高原区20元/亩、黄土高原区2.95元/亩、西部荒漠区2.2元/亩。 2.实行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根据载畜能力合理核定载畜量的基础上,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对实施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综合考虑生态价值、载畜能力、减畜数量以及减畜后对牧民收入影响等因素,通过测算全省三大区域的草畜平衡年奖励标准调整为:青藏高原区2.18元/亩、黄土高原区1.5元/亩、西部荒漠区1元/亩。 3.实行牧草良种补贴。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户种植优良牧草,增强饲草料供给能力,并用中央财政下达的牧草良种补贴资金,按每年每亩10元的标准给农户兑现补贴资金。省上统筹部分资金,开展退化牧草地更新、牧草品种换优、优良牧草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 4.实行畜牧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省上统筹使用牦牛、山羊良种补贴资金,通过引进良种,对全省牦牛、山羊进行品种改良。 5.实行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中央财政按每年每户500元的标准,对牧民给予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省上按此要求,组织各地确定牧户、兑现资金。 6.实行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依据补奖政策落实的绩效考核情况,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省上依据对各市州的绩效考核情况,运用中央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落实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市州给予资金奖励。 7.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将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与补奖政策合理衔接,把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牧民享受的饲料粮补助转为享受禁牧补助,把退牧还草工程休牧区牧民享受的饲料粮补助转为享受草畜平衡奖励。青藏高原区未到期和到期的禁牧和休牧补助以及黄土高原区未到期和到期的休牧补助,都按省上调整后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兑现。西部荒漠区未到期的禁牧和休牧补助及黄土高原区未到期的禁牧补助,按国家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测算标准兑现;到期的禁牧和休牧补助按省上调整后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兑现。 四、主要任务 (一)抓紧完成落实补奖政策的基础工作。 1.加快基本草原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将重要放牧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等划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将辖区内80%以上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并对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草原划定以后,要明确界限,设立标志,转绘上图,并由县级政府予以公告,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建档。各县市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必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州政府要及时对辖区各县市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国家要求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按已承包到户的草原面积发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实施方案,坚持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按照对牧区草场要承包到户、分户经营,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场面积较大的要分户承包经营,面积较小的要承包到户、联户经营的要求,积极推进草原规范承包工作。对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草原要确认界限、核准面积、划分等级和勾绘上图。要规范并补签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承包户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保护草原生态及基础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要及时给草原承包户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制、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印制、县市区政府签章后发放。各县市区的草原承包工作必须在201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市州政府要及时对所辖各县市区的草原承包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