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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宁夏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工程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和改善农村小学生健康水平,国家决定启动民族县、贫困县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并将宁夏确定为首批试点省(区)。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生的关爱,改善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为西海固地区适龄儿童上得起学、上好学、进一步巩固我区教育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试点,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免费午餐实施机制,为全面实施免费午餐工作提供经验和科学依据。

  二、实施范围、步骤、内容和经费筹措

  (一)实施范围。

  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农村小学在校生。

  (二)实施步骤。

  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原则实施。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选择部分学校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实施范围内所有农村小学全面推行。

  (三)实施内容及经费筹措。

  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小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天按4元标准提供免费午餐,每人每年按250天供应,若小于250天则按实际在校天数供应。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负责承担。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西海固地区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工程(以下简称免费午餐工程)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为切实加强对免费午餐工程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市、县(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农牧、监察、宣传、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物价等部门共同参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食品卫生规定分解和落实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免费午餐膳食标准,确保试点工作安全、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及市、县(区)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免费午餐工程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监管。具体职责分工为:

  教育部门负责免费午餐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档案,监督供餐企业和学校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按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对免费午餐清真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免费午餐工程资金筹措、管理、使用与监管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免费午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准入和监督,定期组织对食品原料生产基地进行质量检测抽查;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免费午餐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规范、运作规范,资金安全运行;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核定免费午餐工程供餐企业和托餐点主体资格,监管流通环节;

  质监部门负责对免费午餐工程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免费午餐工程食品安全监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协调教育、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免费午餐工程原料、供餐企业及托餐点遴选和淘汰机制,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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