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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围绕安全生产全过程的工作,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各类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确保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市和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本地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市和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严格通报、考核。

  

  (三)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配足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编制和人员。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鼓励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服装统一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

  

  (四)保证财政预算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应每年安排足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补助、重大危险源监控、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装备、“科技兴安”引导、依法处置各类危险物品必需经费、目标管理奖励、宣传教育培训经费补助、专家组经费、对抢险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伤亡人员的慰问和一次性特殊补助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五)完善目标管理和奖惩机制。继续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强化动态考核和过程控制,对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火灾事故和事故主要责任方为本地车辆,发生在本辖区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或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起的县(市)、区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严格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保证投保人数,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市安监局、金融办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部门责任,依法规范运作,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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