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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产发[2011]2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11]26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加快推动示范区建设,促进示范区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核心,积极支持和推动示范区先行先试,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条,实现加工贸易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发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

  二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先行先试相结合,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模式。

  三是加强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为转型升级提供指引和激励。

  四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三)发展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加工贸易整体水平,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加国内收益,扩大就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示范区加工贸易初步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产品加工由低端向高端转变,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二是产业链由短向长转变,加工贸易配套体系向研发设计、品牌创建、营销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三是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实现内外资企业共同发展。

  四是营销市场由出口为主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并举转变,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支持示范区加快推进商务、海关及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在珠海横琴新区和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探索在东莞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推广应用单耗参数生产系统。

  

  (二)优化加工贸易产业布局。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支持示范区研究制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购入关键设备的相关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改造提升,提高竞争力。有序转移一批劳动密集、简单加工的生产制造环节。支持和鼓励示范区与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及中西部省市共建产业转移园,打造产业转移示范性园区。

  

  (三)加快加工贸易经营模式转化。

  鼓励和引导示范区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条,逐步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加快从加工制造为主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物流配送相结合转型,增强国内配套能力,提高内资企业占比,提高加工贸易技术转移水平和外溢效应。支持示范区建立产学研对接平台,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对接合作,加强与港台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的合作,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专业评估和辅导服务。

  

  (四)加快出口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产业集群申报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利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建设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发挥已建创新平台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区域产业技术水平。

  

  (五)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在符合条件的城市试点实行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示范区内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引导国内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条。继续完善深加工结转管理制度,支持企业拓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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