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产发[2011]2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六)加强转型升级融资保险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示范区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新型融资工具的开发和利用。

  

  (七)鼓励非法人来料加工厂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

  研究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期限和适当扩大范围。允许就地转型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规定,比照搬迁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转型企业的保税料件和进口不作价设备,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积极推动解决企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研究建立适合加工贸易的内销审价体系,构建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东莞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对既从事加工贸易又从事内销的企业,允许其对设备(不作价设备)综合利用。探索企业内销产品后续服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内销产品召回”维修业务。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升级为服务全国的加工贸易内销平台。

  

  (九)加强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市场分析制度,及时收集并发布供求信息,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转型升级的加工贸易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落实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场地安排等政策,鼓励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创业。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工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妥善处理转型升级中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十)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托本地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创新设置一批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专业学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快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对口合作;加强与台港澳地区的人才培训交流合作,积极引进职业培训项目和课程,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十一)积极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引导企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保税物流和研发、检测、维修等高增值活动。支持示范区探索开展“两仓(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双向运作”模式,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探索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售后维修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构建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保税物流运营平台,加强海关保税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保税物流服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大力引进跨国物流龙头企业,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进一步提升保税物流配套服务能力。

  

  (十二)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生产。

  积极推动示范区加工贸易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工程、使用节能技术,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碳排放生产,指导企业建立与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的科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十三)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确定评价标准,在示范区选择若干行业,培育和扶持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进一步探索优化适合不同类型企业的海关分类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支持示范区建设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部门的企业诚信信息资料,完善加工贸易企业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研究对企业诚信资格认证实行统一管理和互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