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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产发[2011]2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示范区工作。

  

  (二)加强考核评估。

  加快建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标评价体系,实施考核机制,开展对示范区的监测评价。示范区要把开展监测评价作为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提交自评报告。

  

  (三)鼓励先行先试。

  支持广东省相关部门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海关总署指导下适时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交流与经验推广。

  加强对示范区转型升级工作的指导、跟踪和评价,建立示范区统计分析、工作信息定期交流通报制度。及时总结示范区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并在全国加以推广。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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