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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严格效能监察,完善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失治责任调查、安全生产暗访和“两个不允许”(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不允许发现了问题解决不了不报告)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分头管理监管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季节特点,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督查”活动,把督查工作作为促进工作落实的一种有效方法,长期坚持下去。全面实施效能监察,重点解决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三、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0.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符合实际,责任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占专职安全员比例不低于50%,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部署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实施安全奖惩。落实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业地理自然条件、各类建筑及设备设施质量、内部安全管理符合安全要求。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安全检查检验设备。 11.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负责人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保证隐患整改所需投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3.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告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及较大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与法定代表人。工商、金融、保险和具有资质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4.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炼电镀、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家具制造、医药化工加工、装饰材料加工、磨料磨具、耐火材料、机械加工等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监测、检测和评价,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职业危害程度分级,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免费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设立专(兼)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员,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健康体检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15.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保障体系。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煤矿、非煤矿山及大型建筑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要在规定期限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内全部完成。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7.全面实施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完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体系,于2012年年底前完善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把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课程,定期开设安全教育课。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企业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高危行业新进人员要强制安全培训;强化岗前、岗中、转岗安全教育。凡存在无证上岗人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凡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新任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在职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